淄博热电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淄博市热电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淄电联)的合法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淄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淄电联的中文名称为淄博市热电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ZiBo Thermoeletricity Council)。
第三条 淄电联是全市热电联产等发电企业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市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淄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自律,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热电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发电及热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淄电联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市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淄电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做好社团党建工作,专职人员党员数达到3人以上时,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社团党组织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淄电联办公地址为:原计委投资公司(张店区西二路128号)二楼东。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淄电联业务范围:(一)研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等方向性问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二)组织贯彻行业标准,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受政府委托组织热电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资质审查及质量认证,开展行业需要的培训;(三)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协作、科技攻关、成果发布、信息、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四)编辑行业网站、出版物,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各方的共同利益,协调会员关系;(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淄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淄电联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热电联产等发电企业和个人;(二)志愿为本会服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三)拥护本会的章程;(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须填写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三)由淄电联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参与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淄电联的合法权益;(二)完成淄电联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淄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成果及建议,提供相关资料及统计数据等。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淄电联秘书处报告淄电联理事会后予以公告。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半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损害本会荣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淄电联的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确定淄电联的方针和任务,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章程的修改及其它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合法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市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联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六)决定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淄电联顾问的聘任;(八)筹备召开全市会员大会;(九)审定淄电联会徽;(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淄电联全面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淄电联的理事长人选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淄电联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根据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经理事长授权处理日常事务,并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五)管理资产、财务、文档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淄电联的经费支出:(一)为完成淄电联决议的各项任务开展活动的支出;(二)工作人员和聘任顾问、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的支出;(四)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或聘任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中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资产属于淄电联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淄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有关部分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须在全市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七条 淄电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淄电联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终止前,须在电力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淄电联章程经2003年8月19日全市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淄电联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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